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2號
TPDV,108,訴,402,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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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影本;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為之: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
  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八年六月六日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
  四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狀應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
(二)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及原上訴狀,均應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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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