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60號
TPDV,108,訴,236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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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訴訟代理人 洪志青律師
      洪寧律師
被   告 陳明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肆佰零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各筆剩餘融資金額自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營業處所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國內有價證券及(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書(下稱開戶契約書)參、二、(二)第9 條、信用 開戶契約書壹、第16條約定可憑(見訴字卷第41、65頁),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利息 起算日原為「民國107 年11月2 日或同年月8 日」;嗣於10 8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為「107 年11月9 日」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07 年7 月14日、同年月24日與原告 簽訂開戶契約書以及信用開戶契約書,並於同年月26日、29 日、同年8 月15日,委託原告陸續融資買進英屬開曼群島商 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之股票(股票代號 :6452,下稱康友股票)51張、即5 萬1,000 股,融資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1,141 萬6,000 元。然於被告融資買進



康友股票後,康友公司之股價竟急遽無量跌停,致被告整戶 維持率低於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下稱操作辦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之130%,是原告依該規 定通知被告應於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850 萬7,000 元。詎 被告經通知後仍未補繳差額,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無從回升 至130%以上,原告乃分別於107 年11月2 日及同年月8 日, 依操作辦法第55條第1 項、第81條第3 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即融資買進之證券,總計處分全部擔保品所得之價金為654 萬934 元,此外,被告曾於107 年10月30日自行處分擔保品 1 張,處分價金為25萬8,000 元。因被告帳戶之所有擔保品 經原告處分完畢後,仍不足抵充本件融資債務,則依信用開 戶契約書壹、第9 條約定,被告應立即清償所剩之債務,惟 被告迄今未清償,原告爰依該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以融資 金額1,161 萬64元扣除可抵銷並已抵銷金額679 萬9,657 元 之剩餘融資金額481 萬407 元,及自107 年11月9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6.4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開戶契約書、信用開 戶契約書、信用交易差額追繳明細表及限時掛號函件執據、 信用處分憑單、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107 年10月手 續費折讓月報表、授信業務牌告費率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 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開戶契約書壹、第9 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 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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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日 │股數│融資金額 │已抵銷金額 │剩餘融資金額│起息日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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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7 月25日│1張 │22萬9,874元 │25萬6,859元 │-2萬6,985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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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7 月25日│3張 │69萬2,257元 │56萬4,491元 │12萬7,766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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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7 月25日│3張 │46萬2,183元 │37萬6,328元 │8萬5,855元 │107 年11月9 日│
│ │ │ ├──────┼──────┼──────┼───────┤
│ │ │ │23萬313元 │12萬4,447元 │10萬5,866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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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7 月25日│3張 │69萬2,978元 │37萬3,341元 │31萬9,63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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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年7 月25日│3張 │69萬2,978元 │37萬3,341元 │31萬9,63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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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 年7 月25日│3張 │69萬2,978元 │37萬3,341元 │31萬9,63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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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9,135元 │12萬4,447元 │10萬4,688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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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9,135元 │12萬4,447元 │10萬4,688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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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 年7 月29日│2張 │45萬7,252元 │24萬8,894元 │20萬8,358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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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9,135元 │12萬4,447元 │10萬4,688元 │107 年11月9 日│
├──┼───────┼──┼──────┼──────┼──────┼───────┤
│11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9,135元 │12萬4,447元 │10萬4,688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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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年7 月29日│2張 │45萬6,233元 │24萬8,894元 │20萬7,339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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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7,098元 │12萬4,447元 │10萬2,651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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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 年7 月29日│1張 │22萬7,098元 │12萬4,447元 │10萬2,651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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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 年8 月15日│2張 │44萬9,811元 │24萬8,894元 │20萬91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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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7 年8 月15日│2張 │44萬9,811元 │24萬8,894元 │20萬91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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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 年8 月15日│3張 │67萬5,224元 │37萬3,341元 │30萬1,883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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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 年8 月15日│2張 │44萬9,811元 │24萬8,894元 │20萬91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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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 年8 月15日│3張 │67萬5,224元 │37萬3,341元 │30萬1,883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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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 年8 月15日│3張 │67萬5,224元 │37萬3,341元 │30萬1,883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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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 年8 月15日│2張 │44萬9,811元 │24萬8,894元 │20萬91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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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 年8 月15日│1張 │22萬7,444元 │12萬4,447元 │10萬2,997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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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 年8 月15日│7張 │157萬9,922元│87萬1,129元 │70萬8,793元 │107 年1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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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份手續費折讓金 │0元 │1,864元 │-1,86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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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51張│1,161萬64 元│679萬9,657元│481萬40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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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