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結算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34號
TPDV,108,訴,1634,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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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許賢棋 
被   告 許明賢 
      阮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結算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許明賢於兩造間另案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民事案件( 下稱另案訴訟)中提出「許明賢當年交給許賢棋投資股票母 金及權益狀況明細表(下稱系爭明細表)」,並切結:如有 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許明賢以系爭明細表主張被告鴻源 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本院另以判決 駁回此部分訴訟)已匯款75萬6,000 元予伊,且許明賢已向 伊取得合計58萬7,000 元;又許明賢於另案訴訟103 年9 月 1 日開庭時稱:向伊收取票款58萬5,000 元等語,是扣除本 金45萬元後,許明賢另向伊取得13萬5,000 元。綜上,依許 明賢上開說法,許明賢向伊取得結算款合計為72萬2,000 元 。又許明賢主張伊從許明賢交給被告阮樹旺之52萬6,423 元 中,盜領45萬元去投資鴻源公司,而阮樹旺已同意將45萬元 歸還予伊,但阮樹旺迄今未給付,故阮樹旺應返還伊不當得 利45萬元。另許明賢向伊取得72萬2,000 元,經扣除阮樹旺 應給付伊之45萬元,許明賢應返還伊不當得利27萬2,000 元 等語。經查,本件被告許明賢阮樹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高 雄市左營區及鳥松區,均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 院)轄區;此外,原告並未釋明本院有何具有管轄權之事由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被告2 人之住所地法院即橋頭地 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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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