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43號
TPDV,108,訴,1443,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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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張新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與被告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第21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 第7頁),嗣萬泰銀行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9至2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89年4月10日與萬泰銀行簽訂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 (嗣於92年1月3日變更額度為60萬元),被告得以GEORGE & MARY現金卡於第001180578901號帳戶內提款或轉帳,循環支 用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並以35日 為還款周期,按期清償應還本息及帳務管理費;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 %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73,525元 及利息未清償。而萬泰銀行已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伊。爰依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萬泰銀行債權讓與登報公告 、契據變更約定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3、37頁),互 核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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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