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曾得任
代 理 人 張月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金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及 第90之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對造主張及陳述事項,以利伊於 民國108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有利主張,爰依法聲 請准予交付108 年5 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 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原審即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5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108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