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39號
TPDV,108,聲,339,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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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飛熊 

      陳炳宏 
      陳炳勳 
      陳姿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李佩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八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又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且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 、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庭期傳喚證人黃淑 惠及原告陳飛熊到庭,為忠實呈現證人黃淑惠及原告陳飛熊 之證述及陳述,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規定請求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自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觀其聲請意旨,堪認就系 爭事件已敘明聲請交付前揭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於使用者付費原 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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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