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76號
TPDV,108,消債補,176,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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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樹霖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 自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1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除領取兒少補助、就業生活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 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失業補 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 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
二、依聲請人於105 年6 月27日所提民事陳報狀所示(見司執消 債更卷第107 至109 頁),聲請人自陳長子莊O麒自高中職



業學校畢業後打算即行就業,故聲請人自107 年7 月起不再 負擔該名兒子之扶養費用等語。請說明:該名兒子目前每月 收入為何?是否有於107 年7 月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 ?若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名兒子分擔 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若無,應說明該名兒子有何得不 盡扶養義務之合理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 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名兒子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 107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107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 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名兒子於102 年11 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 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 請人之二名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 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 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 、該等家人於102 年11月1 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 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 2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 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 等家人於102 年11月1 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 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載依確 定之更生方案,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二名兒子之必 要生活費用每月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 萬4,483 元等語, 惟依聲請人於105 年7 月20日所提修正後之更生方案(見司 執消債更卷第211 頁)及本院司法事務官公告之更生方案(



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25 頁)所示,聲請人及二名兒子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為4 萬3,543 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2 年內支出聲請人及二名兒子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究 係為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規定,應以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時」視為「聲請清算時」)?並應提出聲請人 二名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兒子於102 年11月1 日起迄今 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 應陳報聲請人二名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 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 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 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 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 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 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 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 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至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七、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2 年11月20日起迄今,期 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 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 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 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 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 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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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