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41號
TPDV,108,消債補,141,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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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嘉辰(原名:洪宗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所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 華銀行)存摺內頁,記載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1月 15日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或郵 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6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國泰世 華銀行自108年1月16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並請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與其同住之兒子洪○言二人之膳食費新臺幣(下同)12,000 元、衣褲鞋襪費1,000元、房屋租金10,000元、水電瓦斯費 2,000元、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1,000 元、行動電話費800元、交通費3,000元。聲請人應說明其每 月所負擔自己個人相關費用為何?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 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 租金及繳納電費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伙食 費1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自己個人每月支出之伙食費 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 、發票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衣褲 鞋襪費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自己個人每月支出之醫 療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 收據、發票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房屋 租金10,0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水、 電、瓦斯費2,000元。請聲請人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費收據、發票等)。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日常 生活支出1,5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自己個人每月支出之 日常生活支出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費收據、發票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有線 電視及網路費1,000元。請聲請人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繳費收據、發票等)。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支出行動 電話費800元。請聲請人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費收據、發票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3,000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自己個人每月支出 之交通費之數額為何?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 之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地點、交通工具為何?並請說明聲 請人為何需使用甚高交通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 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 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 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設籍地「新北



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 證明。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與聲請人 之配偶、二名兒子戶籍均設籍於「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2樓」房屋內,聲請人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實 際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配偶、二名兒子?又是 否還有他人同住?),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 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 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 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 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 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 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母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 (含項目及金額)。並應陳報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補 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 母親之扶養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不負擔扶養 費之理由為何?請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父、 母親自106年4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 一併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 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九、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二十、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 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 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 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 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
二十一、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及 目前每月所得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一 個月內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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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