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韋辰(原名:林美玉)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1月起擔任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臨時工 ,每月可得收入新臺幣(下同)8,000至13,000元不等,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政府機關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或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 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1月 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提出聲請人自106年1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並補提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信義區 虎林街272巷臨2之100號」房屋內?是否為租屋居住?請提 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 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 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 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 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 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