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單英雄(原名:單悟生)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2月起迄今擔任計程車司機維生,平 均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每月租金補助4, 000元,請提出自106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擔任計程車司機收 入之月報表或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 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 人106年1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補提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分別記載自102年7月31日至107 年12月21日、105年12月21日至107年6月25日、89年2月2日
至107年12月21日、101年11月26日至102年12月21日存取款 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融機構之存摺?若有, 請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補提土地銀行、郵局、彰化銀 行、華南銀行存摺分別自107年12月22日、107年6月26日、 107年12月22日、102年12月22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4樓之1」房屋內?是否為租屋居住?請 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 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至10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 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 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汽車貸款7,257元,惟依據其所提出車貸分期資料(見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56號卷第40頁)記載可知,每月繳款 金額為7,237元,請聲請人說明為何繳款金額與陳報金額 不符之原因?並請聲請人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貸款車號 、廠牌?現所在地為何?並應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 契約等)。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妻子李○玲(年籍、姓名資料詳108 年度消債補字第56號卷第13頁)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及聲請人妻子李○玲為何無法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 原因及證明資料。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妻子李○玲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及聲請人妻子李○玲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 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 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 請一併提出其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