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宥和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 出聲請人自106年1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 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 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等)?並請 說明租金費用之計算方式,另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即新北 市新店區建國路址)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最新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自陳為「旺茂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 已解散,聲請人仍應說明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 存在?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2年至107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受扶養人陳燕子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 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係如何與聲請人分擔 扶養費用?並請提出陳燕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 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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