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23號
TPDV,108,消債聲,23,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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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民緯(原名:鍾明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民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 133條、第 14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 133 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 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等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 ,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可知立法者之用意並非以特 定時點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而當係賦與法院於裁定免 責前,綜合考量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起,至免責裁 定前之經濟能力及收入狀況,有無以固定收入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 141條所定數額之債務而受免責之可能,有無濫用清算 程序之惡意等情節,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又為 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 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 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 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 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 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 141條立法理由參照),則債務人依 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 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



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經本院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與 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應予免責情形,而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 定。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於108年2月間清償各債權 人之金額已逾債務人清算前 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支出餘額新臺幣(下同)6,856 元,且 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是債務人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1條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另債務人並無 107年11月30日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 情形,且原裁定日期為107年11月29日,依消債條例第156條 規定,債務人自得向法院再行聲請免責。
三、次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本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 2款、第4款、第8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 文施行之日起 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同條例第134條第4 款、第156第3項亦有規定。是以,於經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 確定後,於符合上開情事者,債務人始得聲請裁定免責。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 6年度消債清第117號裁定自106年12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清 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惟債務人名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 第108條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經本院於 107年5月22日 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在案。又經本院於107年11月29 日以 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及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事由 遂以 107年度消債清第58號裁定不免責,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58號卷 宗核閱屬實。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本 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所有債權人均表示債務人應於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 20%,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回覆函、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見本院卷第169至235頁)。 ㈢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3月15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 (見卷第45至57頁),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 如附表「債權總額」欄、「債權比率」欄所示,基此計算「 繼續清償至第 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亦分別如附表所示。而本院以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 號裁定,認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2年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後尚有6,856元,業經本院核閱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 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見卷第59至77頁)無訛。另債 務人於不免責後,債務人於108年2月19日分別匯款如附表所 示「已受清償之金額」予各債權人,有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 傳送現申請書及郵政匯票影本、中華民國郵政掛號函件執據 影本、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附卷(見本院卷第 81頁至131頁)。復依附表之「繼續清償 至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欄所示, 債務人清償之金額亦已達各債權人依法應受清償之金額,故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債務人係106年10月17日聲請清算,其聲請清算前2年內 曾於於105年4月15日至同年月19日搭乘長榮航空前往日本沖 繩地區5天,主張旅費僅8,000元,並由債務人姐姐鍾妏涓支 出云云,有調查筆錄附卷(見消債職聲免卷第251至252頁) 。債務人及鍾妏涓雖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已證上揭旅費由鍾 妏涓支出,惟該旅費支出為 8,000元部分,堪可認定。另按 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後之條文,係 將原條文「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之要件予以刪除, 參其立法意旨係為免過苛,法院依本款為不免責裁定,應以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為判斷,即為已足。查本件債務 人於聲請清算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參諸各 債權人民事陳報狀所述,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清算時積欠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為 7,418,135元,則前開奢侈消 費支出金額 8,000元顯未逾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務之半數即 3,709,068元,核與修正後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所定之要件不相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 條例第156 條第3 項聲請免責,經核不符修正後之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4款「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 事由,另如附表所示,債務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 消債條例第 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規定,債務 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 │ │債權總額(依照│債權比率│繼續清償至第│已受清償│
│編號│ 債權人 │本院106 年度司│ │141 條所定各│之金額 │
│ │ │執消債清字第96│ │債權人最低應│ │
│ │ │號清算程序時所│ │受分配額之數│ │
│ │ │製作之分配) │ │額 │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578,537 元│ 4.06%│ 278 元│ 280 元│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700,869 元│ 4.91%│ 337 元│ 340 元│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357,207 元│ 9.52%│ 652 元│ 655 元│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605,835 元│ 4.25%│ 291 元│ 295 元│
├──┼────────┼───────┼────┼──────┼────┤
│5 │滙豐(台灣)商業│ │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2,141 元│ 6.33%│ 434 元│ 435 元│
├──┼────────┼───────┼────┼──────┼────┤




│6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903,361 元│ 6.33%│ 434 元│ 435 元│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423,532 元│ 2.97%│ 204 元│ 205 元│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977,025 元│ 13.86%│ 950 元│ 955 元│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688,570 元│ 18.85%│ 1,292 元│1,295 元│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493,206 元 │ 3.46%│ 237 元│ 240 元│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992,331 元│ 6.96%│ 477 元│ 480 元│
├──┼────────┼───────┼────┼──────┼────┤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288,430 元│ 9.03%│ 619 元│ 620 元│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632,926 元│ 4.44%│ 304 元│ 305 元│
├──┼────────┼───────┼────┼──────┼────┤
│1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355,199 元│ 2.49%│ 171 元│ 175 元│
├──┼────────┼───────┼────┼──────┼────┤
│1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363,102 元│ 2.55%│ 175 元│ 1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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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