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97號
TPDV,108,法,97,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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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呈琮即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 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4年12月9日部授家字第1040024812號設立 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4 證財字第36號登記簿第129冊第5頁第3103號)。因相對人捐助 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衛生福利部指示,提請相 對人108年3月5日第1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後,補充變更如附件 (即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所示 ,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08年5月31日衛授家字第1080008975號函 表示就前述修正部分同意辦理等語,故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補充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 件所示之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如主文,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附件:
財團法人清香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共6條)┌─────┬──────────────────┬───────────────────┐
│經修正之條│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
│號 │ │ │
│ │ │ │
├─────┼──────────────────┼───────────────────┤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
│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 │一、關懷兒童及青少年福利事項。 │一、關懷兒童及青少年福利事項。 │
│ │二、關懷青少年教育事項。 │二、關懷青少年教育事項。 │
│ │三、關懷老人生活福利事項。 │三、關懷老人生活福利事項。 │
│ │四、關懷醫療救助相關事項。 │四、關懷醫療救助相關事項。 │
│ │五、贊助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五、關懷軍警消人員事項。 │
│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六、贊助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
│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
│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 │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
│ │之百分之六十。 │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
│ │ │分之六十。 │
├─────┼──────────────────┼───────────────────┤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
│ │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
│ │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
│ │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
│ │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
│ │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
│ │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分之四;董事中應有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具│
│ │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
├─────┼──────────────────┼───────────────────┤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自第二屆│




│ │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起改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
│ │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
│ │為限。 │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
│ │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
│ │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查核。 │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主管機關規定金│
│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額時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
│ │師查核簽證。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 │ │
├─────┼──────────────────┼───────────────────┤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
│ │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
│ │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 │ │
├─────┼──────────────────┼───────────────────┤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
│ │,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
│ │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
│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決算書。 │二、決算書。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六、財產目錄。 │六、財產目錄。 │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七、登記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主管機關規│
│ │ 務報告書。 │ 定金額時應出具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簽│
│ │ │ 證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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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