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96號
TPDV,108,法,96,201906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天來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遠見天下文化教育基金會
      之董事兼秘書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遠見天下文化教育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遠見天下文化教育基金會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遠見天下文化 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兼秘書長,業經108 年3 月19日第7 屆第 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 條(詳如附件條文對 照表),爰依民法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第7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臺北市教育 局108 年5 月27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30061號函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遠見天下文化教育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