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03號
TPDV,108,法,10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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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連戰即財團法人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連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財團法人兩岸和平 發展基金會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依法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該會第5屆第4次董事會 會議確有決議通過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本院 卷第15至27頁),該次捐助章程修訂並經大陸委員會於民國 108年5月31日以陸法字第1080002315號函予以許可(本院卷 第13頁),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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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