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相 對 人 城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 抗告駁回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提出抗告,惟 抗告人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 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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