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800號
TPDV,108,司聲,80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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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秋慧即陳智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75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萬6千元,並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8年度存字第507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桃園地院108年度存字第507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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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