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71號
TPDV,108,司聲,77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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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秀錦 

      吳吉崇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 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嗣經變換提存物 ,現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60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 ,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 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撤 回囑託執行函、撤銷執行命令、已通知行使權利函、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6033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12號、107年度司 全聲字第150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86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既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距聲請人收受 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 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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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