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代 理 人 薛煒育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相 對 人 Technicolor
法定代理人 Monsieur Sautter Remy
相 對 人 Technicolor USA,Inc
法定代理人 Meggan Ehret
相 對 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 Ltd.
法定代理人 Alfred de Lassence
相 對 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全字第六三三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勞動部所出具之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 以104年度全字第4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由行政院勞動部 出具保證書供擔保,鈞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33號強制執 行事件對聲請人等進行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 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聲請鈞 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 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本院民 事執行處通知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1號、104年度全 字第433號、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33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 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 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 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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