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61號
TPDV,108,司聲,661,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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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林材勇律師
相 對 人 弘平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弘平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安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 12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萬5052元(見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3205號卷 第6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第43頁之107年度北補字第1659 號補費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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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平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