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04號
TPDV,108,司繼,504,2019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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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4號
抗 告 人 何林桂鳳
代 理 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被繼承人林追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於民國108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5月15日送達與抗告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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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