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913號
抗 告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津
抗 告 人 蔡文津
抗 告 人 蔡 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1
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