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001號
TPDV,108,司票,7001,2019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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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抗 告 人 陳麗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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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