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25號
TPDV,108,司拍,22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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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菲雅 
相 對 人 陳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2日及107年7月1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萬 元及3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分別如土地建物謄本所示,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8年12月1日起陸續 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合計24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 詎相對人未依約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 積欠本金2122萬5146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相對人另 擔任案外人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厚實公司)、Th 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Ltd(以下稱Honestiest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厚實公司及Honestiest公司分別向聲請人 借款1億1153萬7000元及美金745萬7742元,嗣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欠新臺幣1億 814萬1871元及美金745萬7742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 相對人應連帶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借款約定書、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展期約定書及放 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表、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 8年5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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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