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銘輝(原名蕭銘輝、蕭成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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