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聲 請 人 曾子育
相 對 人 林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 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親禾有限公司向其借 款,且由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因嗣後屆期未清償為由聲 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合約書及增 補借款合約書,相對人均以親禾有限公司負責人身份於合約 書簽名蓋章,堪認相對人僅係代理親禾有限公司簽訂契約, 無明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且相對人亦未於親禾有限公司 簽發之支票為共同發票或背書之行為,難認相對人就本件債 務應負連帶責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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