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55號
TPDV,108,司促,985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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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柏安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40155│0000000000│06月 09日  │      │點九九    │
│  │元  │88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緣相對人顏柏安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6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6月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4元及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3,15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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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