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42號
TPDV,108,司促,9842,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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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吳東霖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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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