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40號
TPDV,108,司促,9840,201906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佩璇(即蘇詠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詠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詠翔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