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佩璇(即蘇詠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詠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蘇詠翔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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