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緣債務人陳曉麗於民國104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2,77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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