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
佰柒拾肆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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