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40號
TPDV,108,司促,974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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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
  佰柒拾肆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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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