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60號
TPDV,108,司促,966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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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新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周新凱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周明發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萬2,54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新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1萬9,9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周明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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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