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新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周新凱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周明發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萬2,54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新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1萬9,9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周明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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