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41號
TPDV,108,司促,9641,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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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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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