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34號
TPDV,108,司促,9634,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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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芮杉(原名郭麗妹、郭文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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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