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88號
TPDV,108,司促,958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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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聖友(原名黃寶旺)林成勝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聖友(原名黃寶旺)發支付命令部分 ,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聖友(原名黃寶旺)發支付命令 ,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成勝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㈡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成勝業於97年7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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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