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80號
TPDV,108,司促,958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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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580號)
緣債務人吳仲明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3月03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99,132元整未繳納﹝參證物二﹞,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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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