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光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高崇翔給付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未給
付工資、預告工資、未休的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未依法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給付,而高崇翔僅為高康電腦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高崇翔
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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