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03號
TPDV,108,司促,950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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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賢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詩涵 

一、債務人曾賢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捌仟參佰
  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如對債務人曾賢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曾
  詩涵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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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