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01號
TPDV,108,司促,9401,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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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上英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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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