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2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崇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479 │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崇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591 │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林崇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0011│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林崇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9336│ │5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9291號)
(一)債務人林崇耀於民國92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28日
起至民國94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184,633元正未給
付,其中53,479元為本金;131,0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崇耀於民國91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
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
止累計45,915元正未給付,其中10,591元為本金;29,126元
為利息;6,1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林崇耀於民國91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739,914元正未給付,
(其中179,336元為本金,559,578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林崇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790,807元正未給付,
其中200,011元為消費款;586,196元為循環利息(92/10/31~
108/05/30);4,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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