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53號
TPDV,108,司促,9253,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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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卉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耀程 


法定代理人 施銘文 



法定代理人 王韻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銘文 



      王韻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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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