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66號
TPDV,108,司促,9166,2019061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錦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13日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該
  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302,24
  4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外另加計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