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錦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13日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該
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302,24
4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外另加計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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