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38號
TPDV,108,司促,913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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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韋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施韋佑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約定期限30期並於民國109年
    5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5月28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5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3月28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19,246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
    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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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