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30號
TPDV,108,司促,9130,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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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彭冰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究為違約金?
  抑為雜費?抑兩者皆請求)?其請求之依據各為何?請求數
  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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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