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彭冰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究為違約金?
抑為雜費?抑兩者皆請求)?其請求之依據各為何?請求數
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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