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14號
TPDV,108,司促,9114,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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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俊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茂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俊迪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王茂源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
    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新臺幣257,061元。自申
    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
    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
    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
    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
    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8年06月04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王俊迪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茂源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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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