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俊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茂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俊迪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王茂源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
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新臺幣257,061元。自申
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
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
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
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
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8年06月04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王俊迪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茂源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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