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峯
許博能
上 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李益甄律師、高文心律師、蔡伊馨律
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志峯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博能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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