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85號
TPDV,108,司促,9085,2019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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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峯 

      許博能 
 
上 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李益甄律師、高文心律師、蔡伊馨律
      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志峯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博能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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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