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志峯
許博能
上 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李益甄律師、高文心律師、蔡伊馨律
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之債務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應返還投資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
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
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
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1位債權人
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