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有德
一、債務人鄭金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如對債務人鄭金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李
有德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