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75號
TPDV,108,司促,9075,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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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
聲 請 人 趙珩利 
相 對 人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 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依聲請人 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8年1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 092226號函影本可知相對人於107年12月11日即已歇業,本 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黃博健入出境資料,發現黃博 健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 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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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