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新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玉昇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新武
及陳雅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23162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玉昇自民國108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885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新武及陳雅
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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